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在我市并不鲜见,几乎每年都会发生1至2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尤其是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双重巨痛:一方面是失去亲人的痛苦,一方面是有怨不能雪的愤怒。4月26日,大埔银江发生一起凶杀案,50多岁的老人房某被余某用石块击打致死。凶手被逮捕后,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血腥悲剧又添一例。 为深入地了解这类特殊悲剧发生的成因,日前,记者走访了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有多年相关判案经验的刑事警察及其他业内人士。 一、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案的特点 精神分裂症有多种类型,其中较具有攻击性的是狂躁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发作时,患者会出现妄想、幻听、幻视等症状,继而作出相应的攻击性行为。 以大埔银江一案为例。凶手余某一直患有间歇性精神病,4月26日,余某自觉体弱多病,萌发了轻生念头,进入河中,欲溺水自杀,被害人房某发现后,极言劝阻。但此时病情发作的余某出现了幻听,把房某的好言相劝听成对方骂其是狗,并同时出现幻视,把对方看成了一条狗。于是,怒气勃生。当房某走近,欲拉其回岸时,余某顺手拿起河中的石块,向房某的头部击去……将受害人击打致死后,患者口中还喃喃自语:“狗打不死?我拿起石头一下子就打死了它(他)!” 前年发生在蕉岭徐溪的一起同类案件也颇为典型。患者张某在上山劳动时,遇见了捕鸟回来的被害人。在张某的妄想中,被害人长期以来一直想谋害他,此时,还不是正好把对方除掉?于是,当两人擦肩而过时,张某突然把手中的锄头柄朝毫无准备的受害人头上敲去…… 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手段都相当残忍。一般都袭击对方的头部,并重复击打,致使受害人被袭击部位严重变形,惨不忍睹。 此类案件突发性很强,精神病患者平时不发病时,言行举止与常人无异,但一旦病情发作,袭击便突然而至,而且选择凶器的随意性很大,基本上是身边有什么便拿什么,令人防不胜防。 此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受害人多为患者平时熟识的亲朋、邻居。上世纪90年代末,丰顺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案,共四人死亡,四人重伤。受害者均为患者亲戚。 二、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案件的司法鉴定 对行凶杀人的精神病患者,必须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司法鉴定的单位必须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我市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被指定由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即嘉康医院)执行。该院成立有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科学而严谨的,手段一般为对患者进行问话,以观察其思维状态,如患者的行为、情感、意志是否相互冲突等。同时向警方调取案情经过、现场勘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走访患者周边群众,听取患者平时的言行情况,作为旁证。更重要的还要通过有关病理测定及科学仪器的测定,最后才能确定结果。 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如有任何的装病卖傻的行为,在专业人士的眼中和科学测试中,是不可能蒙混过关的。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也可书面提出合理的理由,申请上一级医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前阵子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中,司法机关也对马加爵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马加爵确实心胸狭窄、性格内向,但这均属人格问题,不是精神问题,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残忍的凶手难逃法律的惩罚。 三、 加强监护才能防止悲剧的发生 悲剧的发生,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但患者经司法鉴定确无责任能力的话,也只能依法将其释放,交由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治疗。 这里,监护问题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蕉岭南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该镇精神病患者何某病发时,将其父亲杀死。案发后,何某交由其兄、嫂进行监护、治疗。但监护人家境贫困,无法负担何某的治疗费用,当地政府又未伸出援手,致使何某得不到长期有效的治疗,第二年病情复发,又将一位邻居杀死。 也有的监护人采取的监护手段过于简单,如将患者反锁在家,除供衣食外,其他一概置之不理,使患者境遇悲惨,病情加重。 精神分裂症属慢性病,病情常有反复,必须长期服药治疗。往往会成为监护人一个不小的负担。对此,当地政府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的帮助。各方出力,共同预防、控制,才能尽可能地防止悲剧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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