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1、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2、维护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阻截逃犯,处置各类因交通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3、指导、监督交通勤务设计与实施,组织道路交通指挥和控制; 4、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提出交通管理对策,为党委、政 府提供决策服务; 5、向全社会进行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的考核及机动车牌证、驾驶员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7、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市、县城区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 8、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机动车考验员、教练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证件的工作; 9、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港澳台和外籍入出境车辆牌证发放及其驾驶员证件的审批、发放 以及经 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全市新训驾驶员的学科咨询及做好有关外市新训驾驶员长途训 练签证工作; 10、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交通管理工作承诺 (1)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警后3分钟内出警。 (2)建立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制度,预约处理事故的时间、地点、联系人。 (3)对群众来信来访,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答复来信人。 (4)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罚款和事故处理费严格按标准收取,并委托银行代收点代收。交 通违章记分严格按程序办。 (5)做好事故处理与法院接轨工作。对事故赔偿调解两次达不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终结 书,并告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6)做好交通事故车、物的定损工作。对事故损坏车辆定损后,由车主选择厂家修理。 (7)一般以上事故,落实事故损失赔偿预付款和完成车辆检验后,及时放行车辆。 (8)对一般以下的事故,责任明显、损失较小的,当事双方无异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及 时疏导交通。 (9)建立交通事故报案回执制度,凡到交警部门报交通肇事案件的,开具报案回执(电话报案 的除外)。 (10)加强交通事故处理窗口服务管理,事故处理实行“阳光作业”,改善窗口服务质量,处 理事故的法规程序和标准上墙公布。市交警支队和各县交警大队设立群众意见箱、意见薄。 (11)报警、查询、投诉渠道: ①110、122报警台; ②群众接访日:逢每月1日、15日两天; ③群众意见箱; ④投诉电话:0753-2592052(市公安交通指挥监控中心)。
三、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违章事实无异议时: 1、在执勤民警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和决定书上签名。 2、持《处罚决定书》限在十五日之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违章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凭证》、《处罚决定书》及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罚款 票据等有关证件必须在三个月内(以违章当日起九十二天为准)到违章记分窗口接受处理,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机动车驾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驾驶证。 4、若记满12分被吊扣驾驶证,当事人必须按考试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参加学习,经考试合格 待扣证期满后到原处理机关领回证件,换发记分卡。 (二)当事人对违章事实有异议时: 1、可无须在执勤民警开具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上签名。 2、可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在十日内到交警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由大队 作裁决意见。 3、对交警出具书面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 议、支队处罚的到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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