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 (一)职责任务: 各级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其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公安部、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政府规定条例,贯彻执行 《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研究、部署和指导所属辖区的安全防范 工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管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 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灾害事故中的应有作用。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管理事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有:(1)安全防范报警器材。主要是各类电视防范监控系统设备、防盗 、报警传输设备、探测器、保险锁、柜、出入控制系统等。(2)警用防卫器材。(3)防暴和安 全检查产品。 2、审批、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口)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 可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资格证》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维修资格证》等。 3、检查、监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 4、检查、验收技防工程,对全安技术防范工程进行管理监督。 5、对无证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无证接受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暂行规定》处罚。
二、技防管理服务承诺 (一)文明办公、热情有礼、遵纪守法。 (二)公开办证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三)技防工程审批:照技防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送审材料完备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好。 (四)技防工程验收: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验收。工程验 收不合格,五天内发整改通知书,十五天内再组织验收。 (五)技防资格证核准: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办证条件、资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省厅技防办发证。 (六)外省、市来梅销售技防产品或承接技防工程的登记核准:接到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 内进行核准并上报省厅技防办发证。 (七)市直单位申办资格证的,接到上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考察合格后,上报省厅技防办发证 。
三、申办、换发各种技防管理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办《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须知 1、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所销售的技防产品必须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允 许投放市场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经国家技监部门指定的单位检测合格; (4)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2、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向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持有省工商营业执照的直 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 (2)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考察; (3)考察合格后,申请单位需填写《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1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③企业概况(简介)1份; ④保证产品维修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⑤产品经营和售后服务措施; ⑥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4)申办单位将办证资料送到上级主管机关、县(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签加意见,上报 省公安厅技防办; (5)省公安厅技防办受理上报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手续完备的颁发《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 (6)《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换证; 3、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首次相同),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1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③保证产品维修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④销售经营情况总结; ⑤产品销售报表; ⑥旧证。 (2)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核准发证。 (二)申办《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1、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测试设备; (5)具有保证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6)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7)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单位检测合格;(8)建立和执行保证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体系。 2、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向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持有省工商营业执照 的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 (2)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申办单位进行质保体系 考察; (3)考察合格后,申办单位需填写《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 提供以下资料: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概况(简介); ④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⑤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⑥产品质量保证规章制度; ⑦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 ⑧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4)申办单位将办证资料送到上级主管机关、县(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签加意见后上报 省公安厅技防办; (5)省公安厅技防办受理上报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善的颁发《广东 省安全技术防范生产许可证》; (6)《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换证。 3、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首次相同),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④生产销售情况总结; ⑤产品销售报表; ⑥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⑦旧证。 (2)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核准发证。 (三)申办《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1、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具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知识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的技术人员; (4)具有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检测的设备; (5)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及规章制度。 2、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向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持有省工商营业执照的直 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 (2)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到申办单位进行质保体系考 察; (3)考察合格后,申办单位需填写《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概况(简介); ④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证; ⑤各项完善的规章制度; ⑥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4)申办单位将办证资料送上级主管机关、县(区)、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签加意见后,上报 省公安厅技防办; (5)省公安厅技防办受理上报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手续完备的颁发《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6)《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换证。 3、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首次相同),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④技防工程业绩; ⑤技防工程施工安装报表; ⑥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 ⑦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⑧旧证。 (2)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考察合格后核准发证 (四)省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来粤销售申请备案须知。 1、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所销售的技防产品,必须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允 许投放市场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经国家技监部门指定的单位检测合格; (4)已领取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颁发的许可证; (5)必须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的证明; (6)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善的服务措施。 2、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 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证明; ④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⑤单位概况(简介); ⑥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⑦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 ⑧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⑨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管理部门)受理上报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 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省外技防产品来粤销售登记备 案证》; (3)《省外技防产品来粤销售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换证。 3、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首次相同),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证明; ④销售经营总结; ⑤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⑥旧证。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给予登记备案发证。 (五)省外单位来粤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申请备案须知 1、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已领取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 (4)必须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的证明; (5)具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知识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的技术人员; (6)具有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检测的设备; (7)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及规定制度。 2、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 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证明; ④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⑤单位概况(简介); ⑥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各项完善的规章制度; ⑧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管理部门)受理上报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 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省外来粤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登记备案证》; (3)《省外来粤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换证; 3、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首次相同),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报告;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当地省级技防部门证明; ④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⑤技防工程施工业绩; ⑥技防工程施工安装报表; ⑦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 ⑧接受公安技防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⑨旧证。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给予登记备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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