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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职能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5-1-31  【字体:

   指导或直接侦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监督、指导金融、证券、财税部门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负责经济民警的管理工作。
    

    经济案件的受理                                                                                  一、案件的受理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受理案件时,报案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表单位的必须同时出示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以及经签认的报案材料。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做到:
    (一)对于任何公民和单位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同时应当向控告、举报的公民、单位组织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应当受理。
    (三)受理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共同受理,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询问记录,并且填写“报案回执”交予报案公民或单位组织。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受理案件后,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控告、检举的公民或单位组织。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五)受理案件要制作《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认真对案件情况和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对有犯罪事实和证据,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必须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通知报案人。
    二、办理经济案件中扣押财物规定(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扣押财物的,应现场填写盖有办案部门印章的《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所扣押财物的编号、名称、数量、特证(包括规格、质量和重量)及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随扣押财物移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保存。
    (二)对扣押的财物必须依法处理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是赃款赃物的,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扣押的公安机关及时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
    2、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必须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3、经侦查证实与案件无关的扣押财物、未经判决或者经判决不认为是赃款赃物的扣押财物,应当及时退还原持有人;
    4、扣押的财物诉讼终结后无法通知原持有人领取,或通知持有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审核事项

    (一)、组建经济民警队
    1、审核单位: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2、审核内容:审核、考察、上报、符合建立经济民警队条件的单位。
    3、审核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公(经)字[1999]002号《关于报建经济民警队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4、审核条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厂矿和金融单位等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单位。
    5、审核程序:符合建立的单位报县(市、区)局审核考察。
    6、审核时限:一个月;
    (二)、办理技防产品销售许可证
    1、审核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技防办。
    2、审核内容:经销的技防产品必须是经法定检验合格并领取了生产登记批准书。
    3、审核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4、审核条件:有工商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接受公安技防部门管理。
    5、审核程序:持市工商执照的可直接到市局技防办核准并代发证;持县(市、区)工商执照的由县(市、区)公安技防办审核后报市局技防办核准并代为发证。
    6、审核时限:十个工作日。
    (三)、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审核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技防办。
    2、审核内容: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3、审核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4、审核条件:
    (1)、生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5、审核程序:生产程序:生产实行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局技防办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审核,复审合格的,由省厅技防办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
    6、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四)办理技防工程施工员证
    1、核准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技防办。
    2、核准内容:技术人员的技防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核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广技防字[1992]16号《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队伍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核准条件:具备省厅技防办颁发相应等级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5、核准程序:持市工商执照的可直接到市局技防办核准;持县(市、区)工商执照的由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审核后报市局技防办核准。
    6、核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五)办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1、审核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技防办。
    2、审核内容:申报单位的技术资格等有关材料。
    3、审核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3)、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
    4、审核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有完善的工程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5)、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
    5、审核程序:持市工商执照的可直接到市局技防办审核并报省厅技防办批准;持县(市、区)工商执照的由县(市、区)公安技防办审查后报市局技防办审核并报省厅技防办批准。
    6、审核时限:十个工作日。
    (六)办理金融单位安全合格证
    1、核准单位: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2、核准内容: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
    3、核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签发的“银发[1998]588号”文《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公通字[1997]41号《印发广东省金融系统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4、核准条件:符合《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二、三章的各条款规定和《广东省金融系统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二、三章的各条款规定。
    5、核准程序:由金融单位报其保卫部门审核后向公安机关申报,经检验合格颁发梅州市公安局签发的合格证书。市列管金融单位可直接向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申报;县(市、区)金融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公安经侦部门申报,经检验合格,代为发给合格证。
    6、核准时限:检查合格后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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