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局简介 大案要案 法律法规 便民电话 媒体报道 心理咨询 投稿信箱 局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 梅州警视网 >> 文章频道 >> 媒体报道 >> 正文
禁放:一个值得重温的话题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5-2-26  【字体:
首页>>梅州新闻

春节元宵期间梅城禁放区内有人不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
禁放:一个值得重温的话题

2005-02-26


 
                 本报记者 涂样生 丘利彬 通讯员  王义华

       今年春节元宵期间,家住梅城四横街的陈大伯心里总有一个难解的疑问:明明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他家附近时常有人明目张胆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噪声和大气污染,让本来就患有失眠症的他苦不堪言,难道今年梅城开始“解禁”了不成?
       元宵节晚上,记者在地处闹市区的德龙桥头、江南居民小区、江北教师新村等明令禁放的人群密集地区不断闻到此起彼伏的烟花爆竹声,一些大人或小孩偷偷把烟花爆竹带到禁放区内燃放,腾空而起的“火箭弹”、四个乱窜的“地老鼠”、五彩缤纷的“烟花棒”,不一而足,让人心惊胆战。但据有关部门称,今年梅城保持“禁放”不变,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乱燃乱放,后患无穷

       记者从公安机关和有关医院了解到,今年春节元宵期间,仅在梅州城区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的就有17人,其中8人手炸伤,5人眼炸伤,4人手和眼炸伤。由于部分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火灾有5宗,造成3人轻伤。同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也让许多市民苦不堪言,许多人一气之下还拨打“110”报警投诉。据了解,春节、元宵期间,我市公安机关共接报此类投诉案件几十宗。

       人大代表:加强市民宣传教育

       对于今年春节元宵期间出现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有关部门很有必要加大对市民的“禁放”宣传和违规处罚力度。
       一位人大代表说,为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避免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制订出《关于梅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于1995年11月9日由梅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明确“禁放”的范围为: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盘龙岌、梅隆小铁路、东山货场、看守所、梅江河东岸至七孔闸止;南起七孔闸经中环路、梅塘东路至梅州大桥西端止;西起梅州大桥西端经梅塘西路、锭子桥、环市西路至梅正路北端交叉口止;北起梅正路北端交叉口经环市北路、月梅小公园、四脚茶亭、加油站、嘉应学院北围墙至饶公桥止。

       公安机关:坚持加大执法力度

       据公安机关称,按照相关规定,在禁区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生产工具及非法所得外,将对该单位负责人或行为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治安拘留;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负责人、指使人分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举办主管单位提前10日向所在县(区)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严格按审定燃放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

上一篇文章:绑架勒索疑犯招摇过市
下一篇文章:千名党员民警大讨论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公安要闻 110警讯 严打快讯 警情通报 警务报道 交通安全 异域警事 他山之石 警察故事 警营文化 专题报道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陆 | 用户登陆|投稿信箱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44558号

梅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禁止镜像

 警察公共关系科制作维护 电话:0753-2169316